日前,《稻渔综合种养通用技术要求》(GB/T 43508-2023)(以下简称《通用技术要求》)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20号公告发布(点击了解详情),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由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牵头编制,是稻渔综合种养领域首个国家标准,其发布实施,将为新时期规范稻渔综合种养生产,推进稻渔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依据和支撑。《稻渔综合种养通用技术要求》(以下简称《通用技术要求》)以稳定水稻种植、促进渔业生产为目标,在坚持耕地粮食生产功能,保持水稻生产主体地位的前提下,统筹水稻种植和水产养殖、生产和生态,突出稳粮为主、稻渔互促、因地制宜、绿色安全等重要原则,并充分考虑各地区各模式的差异性,明确了稻渔综合种养总体要求以及稻渔设施建设、水稻种植、水产养殖、日常管理等稻渔综合种养生产重点环节相关技术指标和要求。其中,总体要求部分是《通用技术要求》的核心内容,其关键技术指标包括三方面:● 一是明确了沟坑设置及占比要求。提出宜不挖沟坑或少挖沟坑。需要设置沟坑时,沟坑占比不应超过10%。● 二是明确了水稻产量下限和水产养殖目标单产。平原地区稻渔综合种养的单季稻产量每667㎡(包括沟坑面积)不低于500kg,平原地区双季稻稻渔综合种养和丘陵山区稻渔综合种养的水稻单产不低于当地水稻单作平均单产。在不降低水稻产量和不破坏稻田水土环境的前提下,结合养殖对象的生物学特性,合理设定水产养殖的目标单产。● 三是明确了肥料、农药、饲料、水产养殖用兽药等投入品使用要求。农药和水产养殖用兽药使用应分别符合GB/T 8321和《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的要求,同时使用的农药不应含有《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所列禁用药品的化学成分和停用兽药的化学成分,使用的水产养殖用兽药不应含有禁用农药的化学成分和对稻田水土环境、水稻生长发育有害的限用农药的化学成分。与同等条件下水稻单作相比,单位面积化肥、农药使用量宜平均减少30%以上。
2017年9月,农业部发布《稻渔综合种养通用技术要求 通则》行业标准(以下简称《通则》),6年来,在促进稻渔产业规范有序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稻渔综合种养产业的快速发展和科技进步,《通则》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技术要求的外延和内涵不清、与产业发展实际不相适应等问题。《通用技术要求》充分吸纳了《通则》的核心技术要求,并根据最新科研进展和生产实践经验,进一步优化了指标要求,系统完善了相关内容,并根据关键生产环节进行了拓展丰富,在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上进一步提升。《通用技术要求》发布后,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等单位将以多种方式开展宣贯和培训,促进标准实施应用,引导政产学研推用各方面学标、贯标、用标。